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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
一般情况下,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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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使用宅基地是符合相关使用规定,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或者是符合收回规定,那么政府都可以依法取消使用权,收回宅基地。你可以不使用这块宅基地,想必是还有其他宅基地,那样你再拥有这块宅基地就会违反一户一地的规定,因此符合收回规定,就凭这你们家是没有使用权了。不过买卖宅基地是违法行为,不应该由法院处理,他们的职责是确定使用者(或者使用权),不能重新安排使用者以及审批,你说的情况明显需要重新安排、重新审批,向上级法院或者是检察院举报、反映,敢公然公开支持买卖宅基地,不依法处理,不怕挨罚就试试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老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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