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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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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收回。有下列情况村委会,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我国《》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 2、已经迁出本村的村民或者户口由转为城镇户口的,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得重新翻建, 3、无人继承或者已经销户,停止使用的。 4、因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5、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非法转让和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之外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回收的情况:第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这个公共利益一般是比较广泛的,比如:修建公路,建广场,公园等等,但是,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有征地的审批程序。这是可以回收宅基地的第一种情况。第二,乱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也可能导致宅基地被收回。例如,在宅基地建设工厂,将宅基地转让给城市人等,宅基地有可能被回收。第三,因拆迁、搬迁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例如,农民搬家,在别的地方得到宅基地的话,原来的宅基地有被回收的可能性。第四,如果宅基地长时间没有空闲,也会被回收。第五,房屋坍塌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也会被收回。第六,房屋拆迁两年以上,不建新房的,也会被收回。第七,房屋的主人死亡,没有继承使用房屋的,宅基地就要被收回了。
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成员该户就是存在的,户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宅基地就应当由所在集体收回。《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已经规定了国有土地收回制度及其不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但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其他居住条件的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并给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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