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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也称“接受”或“收盘”,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
承诺成立的必备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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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对要约的内容作了修改变动,则需要看所修改的内容是什么,判断是否有效。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一般情况下,对要约作出的承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的。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是,除非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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