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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一、质量不合格,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称为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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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通常根据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1)一般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50000元;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2)严重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3人以上伤亡或重伤;c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过本单位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费1倍至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格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格证书承包工程的,予以取缔,按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诈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承包工程的,吊销资格证书,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责令纠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调查机构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调查的;(2)设计机构未按调查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机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零部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机构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的。有前款行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命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情况严重的,取消资质证明书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工作人员因过失发生质量事故的,命令停止工作1年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取消工作资格证明书,5年内不注册的情况特别恶劣,终身不注册。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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