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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条件如下: 1.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2.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3.办理抵押登记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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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抵押人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有关部门同意抵押的文件;抵押物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证明;抵押合同文本;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4、抵押须有书面文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三、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结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例外情况是: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
1、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2、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4、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件是对于任何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证明,当然了,一般情况下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都是由个人来进行办理,也是存在这个集体进行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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