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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燃气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05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二)燃气气源、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四)燃气设施、计量装置、供气器具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故处理能力;(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对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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