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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年度入户安全检查计划,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入户安全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前告知用户,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挠经批准的市政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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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他进口设备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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