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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无论是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还是患者一方,此时都需要积极的对事故进行处理。而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是规定了相应条例的,这就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一)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情节轻,后果不严重,能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者,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二)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坚持错误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必要时停止手术、处方权。(三)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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