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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按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或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和公平待遇。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你弟的情况应属于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才能确定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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