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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也应当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
格式合同条款也应当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具体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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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1、首先,格式条款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2、格式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 3、传统合同的订立一般均依要约和承诺完成,但在这种订约方式中,合同条款不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而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4、但这并不仅仅指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合同条款的情形,也包括格式条款由第三方拟定的情形。 不过,无论何人拟定,这些条款都是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业己拟就的草稿,它并非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磋商的结果。
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主要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从格式条款的产生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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