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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应当是格式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书,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而一般的合同书,是双方协商确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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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一方提出、交给对方签署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通常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具有垄断地位、独占地位或优势地位时产生。一般来说,提出合同条款的一方不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或虽然具有垄断、独占或优势地位,但没有利用这一地位,而是给了对方谈判的机会,对方在事实上拥有订立和不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的选择权,不产生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 2、是否格式条款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方式、方法有重要关系 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与对方进行任何谈判,仅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其签字,则即使其使用的原本是合同范本,也要作格式条款认定和处理;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原本是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准备的格式条款,但在与某人签订合同时允许在其基础上协商修改,则该部分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必须出自合同一方 对于政府为了规范市场,统一起草、印制,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统一采用的合同,如目前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统一使用的房屋预售契约,不能认定为格式合同,而只能作一般合同处理。
格式合同和要式合同的区别是,格式合同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合同;而要式合同需要与对方进行协商,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除自然人的借款行为外,借款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就是要式合同。
1、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 2、格式合同可以预先分化风险,维护交易安全,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3、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 4、格式合同的采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经济的干预,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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