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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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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格式条款; (6)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署的格式条款的条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8)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9)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格式条款。
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1、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般合同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3、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种情形中的免除自身责任,又可以称为免除主要义务,主要指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加重对方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在通常情况或一般交易习惯中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某些合同中规定消费者对于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对方当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这三种无效情形不是彼此排斥,而是互有重合之处,比如,某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可能也加重了格式条款相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了其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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