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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擅自出售给业主,该合同无效。 商品房项目的手续从规划、到建委、再到房管局,环环相扣,物业用房是不可能登记到个别...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因此,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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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中的承诺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开发商对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仅限于针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 对于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以外的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或允诺,即使具体确定,甚至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构成有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视为合同的内容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还存在另外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在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方面的开支,应该由委托人(业主)承担,物业管理公司仅对其内外经营管理的开支以股东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在实务中,物业管理公司每年应根据所需的开支制定全年财政预算,内容应详细列出管理中的各项收入和开支。对于赤字的出现,一般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原因:(1)物业管理公司对下一年度的开支预算估计过低;(2)由于出现突发性意外,需要修理共用设施;(3)有部分业主因对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满,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作为对物业管理公司表示不满的一种手段,由此造成管理费收缴不齐,物业管理公司也因此财政不足;(4)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不高,未能及时催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导致欠款无法追回,亏损逐年增加。对于以上原因导致的物业管理公司出现赤字,如属于正当的、合理的支出,物业管理公司是有权要求全体业主给予补偿的,这一般在委托管理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可运用此权利要求业主补齐一定的费用,在此之前,应向业主委员会通报,并争得业主委员会的支持。当然,如果是基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的赤字,要求全体业主给予补偿,则是无法律上的依据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公司法》
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是要担责的。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当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那么这说明和允诺就是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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