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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孩子,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之后,父母就丧失了对房产单独处置的权利,并且不能任意撤销赠与。凡涉及房屋赠与,进行完不动产变更之后,便...
1、在赠与物,也就是涉案登记之前,当事人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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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这样的内容:业主抵押唯一住房的,假使抵押权人向业主追讨欠款,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也就是当抵押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时,若借款人贷款逾期不还,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确实会比较麻烦。不过这并不表示借款人可以不还款,一般经过大房换小房、租房等方式来解决借款人居住难题后,抵押住房还是会被依法处置的。不论怎样,还款责任和义务不会因为抵押资产为唯一住房就改变的。
1、由于你的房子正在抵押期内,抵押权人是银行,没有银行的同意,是不能变更房屋产权证书上的名字的。 2、如果该房子是你儿子在婚姻关系经政府登记以前所购买的话,那么该房屋属于你儿子的个人婚前财产,你的儿媳对该房产没有份额,该房产因为是你和你儿子的名字,所以是你们之间的共有。你儿媳没有所有权。 3、没有必要把你儿子的名字从房产证上撤销。如果坚持要撤的话,还要有你儿子的同意,要先赎楼,再变更,这样,你们也会有很大的损失。 你大可以放心,这个房子是你儿子在结婚登记以前买的话,你的儿媳就没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任何份额。
依法办理。收养关系解除(包括没有解除的)后,经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子,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可与养子协商其履行赡养义务,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基层民调组织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收养法》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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