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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诉讼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2021-10-16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布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犯罪(二)犯罪过了追诉期限的;(三)特赦免刑罚的;(四)根据刑法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撤回通知的;(五)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案件长期不能继续审判的,可以中止审判:(一)被告人患重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人逃跑的;(三)自诉人患重病,不能出庭,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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