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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长期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暂停审理: (一)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逃跑;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暂停审判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判。暂停审判的期限不计入审判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布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犯罪(二)犯罪过了追诉期限的;(三)特赦免刑罚的;(四)根据刑法处理的犯罪,不告诉或撤回通知的;(五)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案件长期不能继续审判的,可以中止审判:(一)被告人患重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人逃跑的;(三)自诉人患重病,不能出庭,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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