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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
机关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发挥了政职能,实现行政目标而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工作环境进行行的管理活动。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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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 1、国务院部(25):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督,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资源,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2、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赞处,国务院机关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3、各级地方行政机关: (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直辖市各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和无区的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中国地方人民政府有三种派遣机构:由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机关;县,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公安机关;没有地区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通过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街道办事处。
一、法律上的行政义务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在实体上的行政义务,主要是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在程序上的义务,由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尚未出台,行政程序的法定义务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
确定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是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具体如下: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否必须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不立法、司法机关不审判,肯定不会构成行政不作为,因为他们不享有行政权。从这一意义上讲,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权的不作为,就一定构成行政不作为。但是,并非行政不作为一定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因为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在事实上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权。这时理论界就引入了一个学理概念,即“行政主体”,它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所以,那些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经过法律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对这一职权所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也同样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见,行政不作为的主体不能简单地界定为行政机关,这样实际上就是缩小了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主体范围。而是应该恰当地界定为行政主体,它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即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并非行政机关而是行政主体。2、行政不作为是否必须以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为前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拖延不决,当然构成行政不作为。这种情况下,相对人的合法申请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必然条件之一,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行政行为除了由于相对人的申请而启动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之外,还有无须相对人申请而自动启动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把握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时,应当从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和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这两处着手,而不能偏废。否则,将使大量的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所以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并非是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必然前提。3、行政不作为是否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义务为条件从法理上讲,义务可以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指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也称作为义务;消极义务指抑制一定行为的义务,也称不作为义务。对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受案范围的第三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表述,学术界也一致同意这是对一种作为性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具体化。如果将这种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定性为行政不作为,就会出现理论上对作为与不作为界定与区分的混乱。反之,如果将对不作为义务的履行看作一种行政不作为,也是不妥的。因为对不作为义务的履行只是遵守禁令的一种客观事实,客观上表现为一种不作一定行为的非行为状态,而不能视为一种行为而存在。所以,行政不作为只能针对法定行政作为义务而存在,而并非仅仅简单地针对法定义务而存在。4、行政不作为有无合法与违法之分任何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事实,都是能够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即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只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人不去为该行为,就不会形成特定主体之间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种“对不作为义务的履行”不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具有法律意义,因而它并不是法律事实,也不能将其视为一种法律上的不作为行为。况且,法律规范也没有必要对其调整和规范。所以,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这种合法行为,而仅指“不履行作为义务”这一违法行为。所以,行政不作为表示一种当然的违法行为,而不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综上所述,行政机关既然从国家和公民那里得到了权力就应该就自己的职权主动为老百姓做事情,有工作的义务而不去完成也是对老百姓的危害,而法律也给了老百姓权利在面对不作为时可以及时去起诉或者其他的渠道进行投诉以免损害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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