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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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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是可确认、可转让、可计价的,不符合这三条的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1.不能独立确认和不能评估价值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例如商誉、思想、能力、智慧等。 2.不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不能出资,例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特许经营权、被抵押、被冻结的土地、房产、股权和其他物权等。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行为如下: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聘: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需求,按法定程序强制征聘相对人的财产和劳务,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支付:也称行政物质援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支付赔偿金、社会保险费、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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