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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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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如下: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聘: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需求,按法定程序强制征聘相对人的财产和劳务,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支付:也称行政物质援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支付赔偿金、社会保险费、最低生活保障费。四,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1、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 2、《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起诉行政不作为的依据有《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显然,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即已经被作为一种与行政作为诉讼相对应的独立诉讼形态进入诉讼家族了。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受理、裁判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授权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的追究,无疑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发展,但同时,历经20年之久而未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经过20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法治的突飞猛进,行政诉讼法已经明显落后于司法实践和时代的脚步了。总结过去近20年的司法实践和行政不作为诉讼经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规定若要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从整体上进行纵深的推进,均需要得到来自立法的授权和法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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