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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据责任分配

2025-02-02
劳动争议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在诉讼中必须提供自己应当提供的证据。不过,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责任倒置,例如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立法者考虑到了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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