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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孕妇主动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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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孕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用人单位在怀孕期间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劳动者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仲裁用人单位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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