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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问题。...
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参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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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方提出或者答复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确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可以代替本级工会提出要约或者作出答复。
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方制作工资集体合同文本草案。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导致协商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重新协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地区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行政告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应当书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对不良信用企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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