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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地区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行政告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应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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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期内,经协商双方同意,可以就变更工资集体协议部分内容进行协商。企业方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集体协议的,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协议期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组织召开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通过;也可以经受该合同约束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或者职工大会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通过。获得通过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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