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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⒈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⒊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⒋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⒌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⒏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 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争议。(2)因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3)因解雇、解雇、辞职和辞职而引起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引起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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