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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加班可以说是每一个人都不想做的事情,用人单位义务非常多的时候或者工作还没有完成的时候,就会要员工老老实实加班,这也是没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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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第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依法维权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例如考勤卡、单位就餐记录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千万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此外,针对个别单位为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工资的现象,吕科长表示,“红包”是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公司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支付的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我们认为,因原劳动部的上述行政规章适用全国,且并未废除,因此,可以依据该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2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关于2年时间的起算,理论上应当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用人单位应对其间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项目、支付金额、领取人等情况负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2年以外的工资支付情况,原劳动部的上述行政规章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保留相关书面记录,也就相应地免除了其举证责任。劳动者请求的工资如果距离其申请仲裁之日超过了2年,参照上述规定,就应当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工资负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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