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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加班工资谁举证公司不给加班费如何办

2022-08-03
关于工资支付的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我们认为,因原劳动部的上述行政规章适用全国,且并未废除,因此,可以依据该规定来确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2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关于2年时间的起算,理论上应当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用人单位应对其间包括支付时间、支付项目、支付金额、领取人等情况负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2年以外的工资支付情况,原劳动部的上述行政规章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保留相关书面记录,也就相应地免除了其举证责任。劳动者请求的工资如果距离其申请仲裁之日超过了2年,参照上述规定,就应当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工资负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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