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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在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无效的。此时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的决议无效的情形有决议的相关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时任何一个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宣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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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指其内容的违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绝对效力,在未被撤销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机关对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在没有证据证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签名系伪造为由,要求重新清算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是公司决议纠纷。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罚款标准和范围,因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越权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剥夺股东获得红利权利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五)扣除股东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六)修改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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