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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是公司决议纠纷。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罚款标准和范围,因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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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最近的股东会决议,你们可以起诉主张决议无效,理由是: 1、其他股东系受胁迫签字,非真实意思表示; 2、违反公司法或章程。 此前的增资完成了吗?如果没有出资到位,就是虚假出资,他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甲向丙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决议。因为根据公司发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选项A的表述中表示无需乙同意,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正确,该事项不用经过股东会表决。
主要有两个: 一、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此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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