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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重大决策公司必须召开股东会议,股东会议二分之一以上股东投票通过,为有效。但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另...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犯股东权利: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无效股权转让、非法剥夺股东资格、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 2、超越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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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如下: 1、侵犯股东权利:这种情况可分为三种情况:无效股权转让、非法剥夺股东资格、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 2、超越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虽然是公司的权利机关,但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决议应视为无效。 3、非法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规定的决议视为无效。 4、非法任免公司人事:股东会违反上述规定作出的决议视为无效。 5、股东大会非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非法、减资等决议,也应视为无效。
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是公司决议纠纷。股东会决议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罚款标准和范围,因此作出罚款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越权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剥夺股东获得红利权利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五)扣除股东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六)修改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 1、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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