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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没有效力,但是效力会有瑕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伪造股东签字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合同欺诈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处以3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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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由非转让股权的股东签字,转让股权的股东不需要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签字。新股东在决议通过后才属于本公司股东,更不需要签字。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的方式可以是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声明,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对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表决权,不需要签字。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决议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指其内容的违法性,其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绝对效力,在未被撤销的情形下依然有效;而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注销登记的法定程序性文件,工商机关对相关文件的审查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在没有证据证明工商机关的形式审查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股东以股东会决议签名系伪造为由,要求重新清算的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奚晓明、金剑锋著,2008年12月第1版)第289页:第3-4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况,可以准用决议无效的规定,以此解决具体纠纷,平衡当事人利益。第26-28行:我国《公司法》规定将实质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无效之诉,将形式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撤销之诉。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以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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