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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签字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合同欺诈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金额大的,处以3年以下有...
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无效。如果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决议无效;如果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只有签名是伪造的,则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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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他人签名、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侵占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从上述法规可以推得出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已经对是否有处分权进行过形式审查(无重大过错),但确不知道无处分权(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 故《公司法》中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进行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形式审查,但确不知道股东会违法的情形。 因此,若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况,即:根本就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没有效力。若出现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只要债权人对公司相关股东会决议进行过形式审查,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将不受影响。
公司股东会依照合法的程序而做出对股东除名的决议的,该决议合法有效,被除名的股东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决议有效。另外,如果因股东的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该股东进行除名。公司章程里可以规定关于股东出名的问题,只要该规定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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