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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名被伪造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没有效力,但是效力会有瑕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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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股东竟然伪造股东大会决议、委托验资授权书和会计凭证等材料,骗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股权。近日,江西九江市庐山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据悉,这是江西省首例侵占公司股权的职务侵占案。 据查,2001年,李某和高某、高某某3人发起成立了九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其中高某出资16.5万,占公司股份55%;高某某出资6万元,占公司股份20%;李某出资7.5万元(实际未出资,由高某出资),占公司股份25%。因李某没有向公司投入一分钱,而高某、高某某没有太多空闲的时间直接管理公司,故该旅游公司董事会决定让李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002年至2005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高某、高某某陆续投资的300多万元中的62万元投资款,以其个人投资款的名义分13笔存入公司银行帐户,拒为己有。2005年4月,李某又伪造股东大会决议、委托验资授权书、会计凭证等材料,骗取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然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李某伪造高某、高某某的签名,把他在公司所占股份由原来的25%变更为69.5%,高某的股份变更为21.5%,高某某的股份变更为9%。 成为公司的实际大股东后,李某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期间,更加无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存在,擅自采用领取虚列公司员工工资的方式以提高其本人工资待遇。经查,通过该手段,李某共侵占公司款项达53056.6元。 2007年8月,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在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警方终于查清了李某侵占公司股权62万元及资金53056.6元的全部犯罪事实,李某亦供认不讳。
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既然是伪造的那肯定是假的,一个假的怎么会有效,即使生效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让其失效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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