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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1年3月1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区 一类1300元12.5元/小时广州 二类1100元10.5元/小时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950元9.3元/小时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850元8.3元/小时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必须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国家关于最低工资规定如下: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关于最低工资规定,在近日有提高的消息报道。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向媒体透露,陕西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目前也已经进入前期部署阶段。等今年3月份陕西2009年经济发展的数据出来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计算相关数据,并按程序将计算出来的数据上报省政府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预计今年5月份左右,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正式上调。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4月1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9.0元、8.0元、7.3元、6.5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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