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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

2022-02-15
1、土地使用权具有派生性。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没有土地所有权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规定,从土地所有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必然要受法律和合同的各种限制。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土地必须承担的各种义务,必然及于土地使用权人,如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同时,土地所有权人还可以通过合同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限制,如限制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年限,限定土地的用途,等等。 2、土地使用权具有独立性。土地使用权虽然派生于土地所有权,但并不从属于土地所有权,更不等于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对土地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因而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同时,土地使用权是设立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之上的,是以使用和收益为主要目的的,因而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所有权具有对抗性,土地所有权人不得干预土地使用权人权利的行使。 3、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所有权具有补充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限有于国家和农民集体,而需要利用土地的人却不限于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处分,然而社会经济发展、土地的有效发发利用却需要土地能在不同使用者之间转让。这就使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确立成为必要。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和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权利主体的,可以通过成为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而利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也弥补了土地所有权不能自由转让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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