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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在第725条中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出了规定:“租赁人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
规定如下:1.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承租人对于该房子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子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实行原租借合同的规定,此刻租借权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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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承租方能不续租,放弃自己的租赁权,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房子被卖掉,承租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和新房东续租。如果其提出续租要求,新房东不得拒绝,应该一直履行到合同期限届满。
在保护承租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考虑保护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两者的权利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德国由于二战后居住房屋紧张,为保护居住人的利益而创设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后一些国家也将“买卖不破租赁”作为自己的法律,我国就是如此。应该说,租赁合同由于其准物权的特性,“买卖不破租赁”有其一定的法理基础。
1、《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2、遇到房租到期了租客不肯搬离的现象,房东应这样做:告知其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如3天)搬离并交清房款,否则向法院起诉。如在告知期限内未搬离,到法院立案庭起诉,并请求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查封存在房内的货物。起诉还房款、迟延给付房款的同期银行利息、搬离租屋、给付超期租住的租金。 3、房屋不同于其他的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出租人不论是收回自用还是准备出租给其他承租人,都得有一定的时间作安排。因而,承租人应当提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并向出租人沟通提出,以便出租人及时对房屋的使用进行安排。提前向出租人提出的另一个作用是,如果出租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将该房出租给原承租人,承租人也可以及早安排,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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