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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正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解除,只有下面这几种情况才能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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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1、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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