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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
1、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海事案件应否由海事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海事纠纷提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3、船员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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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有: (一)关于管辖区域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对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作出调整。 2.其他各海事法院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通知确定的管辖区域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2.海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8、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10、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
1、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发生的各类海事案件应否由海事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否通过协议,将海事纠纷提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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