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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1.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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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4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就作了规定。1989年5月13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详细规定了海事法院收案范围。2000年10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重申:地方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不得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如为执行案件需要扣押船舶的应当委托就近的海事法院执行。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都是比较重要的,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呢? 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二)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四)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 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 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 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 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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