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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一、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交土地权源、土地转让合同(契约)等资料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出土地地籍登记申请。 二、调查:我局对转让宗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土地面积、用途、区位、地价、四至范围等情况,如果是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受)让方应委托县地价评估所进行地价评估。 三、公告:调查完毕,我局将转让宗地的有关情况在当地予以公告10天。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上报审批。 四、审批:公告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有关规费,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缴清有关规费。 五、发证:受让人凭有关票据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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