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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一、申请:单位(个人)需提交土地权源、土地转让合同(契约)等资料提出转让申请,同时提出土地地籍登记申请。 二、调查:我局对转让宗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土地面积、用途、区位、地价、四至范围等情况,如果是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受)让方应委托县地价评估所进行地价评估。 三、公告:调查完毕,我局将转让宗地的有关情况在当地予以公告10天。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上报审批。 四、审批:公告后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有关规费,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缴清有关规费。 五、发证:受让人凭有关票据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类型的转让方式包括:1、买卖,以价格支付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2、还债是买卖的特殊形式3、交换,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其他财产或特定财产权利4、作价入股;5、合建;6、赠予;7、继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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