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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如果具有商品房购房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一方根据该认购书履行了主要义务,具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只要是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合法合同协议都应当认定有效,在处理上需分类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4条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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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如下: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有房屋销售合同前签订的文件,是双方房屋交易相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应在约定期限内与买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通常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以“诚信谈判直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的预约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不可以在将来由当事人或法院“依法拟制”的合同成立的“绝对必备条款”。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具备上述三个条款,同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房屋价款计算,定金,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当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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