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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执行监视居住?对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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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规定如下: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无法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因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性强于取保候审,监控居住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直接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固定住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其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及时到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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