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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由谁来执行

2021-12-01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规定如下: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无法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因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性强于取保候审,监控居住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直接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固定住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住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其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及时到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决定解除监视居住,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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