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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不予立案:(一)依法应当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二)已经劳动争议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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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劳动监察员的,可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劳动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二)泄露用人单位的;(三)泄露劳动监察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四)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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