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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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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二)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四)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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