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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一类争议的处理原则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据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双...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日后要求的工作地点的与约定不一致时,必须经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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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λ的用工主导权会与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进行博弈。原因在于,不论是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还是临时变更,用人单λ总是基于自身享有的用工主导权而要求劳动者完全服从其管理与安排。相反,劳动者会因为自己享有自主择业权而主张用人单λ对其的强制调动属于Υ法行为,不论该单λ的工作安排是属重大亦或临时。笔者认为,“两权之争”不可避免,用人单λ与劳动者为维护各自的权利而提出的观点虽具道理,但因采用“一刀切”的论证方法,实属片面之词。因此在下文中,笔者将对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及临时变更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分类论证,以此来协调用工主导权与自主择业权之冲突。
1、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不能单方改变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违约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同意。 2、回家办公是不可以,如果你不同意,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办公室工作。 3、你现在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公司违约,不是你们员工旷工。 4、如果公司辞退,需要支付赔偿金,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是四个月工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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