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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劳动局也是在推脱,但是现在因为鉴定结果没出来,还是等等一趟走法律程序为宜,现在还是先自己想办法找些生活费,等鉴定的...
1、《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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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工伤鉴定须以工伤认定为前提,而你现在已过了工伤认定的一年时限,估计劳动局不大会受理你的工伤认定申请了。但是你可以去试一下,劳动局能受理最好,如果不受理,你可以让劳动局出具一份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然后凭该决定书、能证明你在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两位以同事的书面证明等)及医疗资料等到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指定或委托相关部门给你做鉴定。
劳动局工伤认定的程序是:职工或用人单位在受损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调查核实提供的相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结论,开具工伤认定结论书。
要鉴定就要先做工伤认定,认定之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超过一年劳动局就不再受理,所以伤者应当抓紧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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