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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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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申请工伤认定,参考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不存在侵权,无需赔偿但从劳动保险方面,给予一定待遇 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企业职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由所在省市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般由丧葬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组成其中,丧葬费和抚恤金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在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退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涉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具体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或社会保险机构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4日,甘肃省武威市****工地负责人汤**在4号工棚发现张**身体状况异常,后报当地120,120赶到现场发现张**已经死亡,后双方报警。后经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区公安分局技侦人员勘验现场、勘验尸表后,走访调查后排除他杀,确认为张**为因病死亡。 办案实况: 一、本律师接受死者配偶李**的委托后立即与委托人前往甘肃省武威市***工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调查了解工地的知情人员,得知张**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同为工伤,不能按工亡赔偿,只能按其他人身损害为由索赔。在此情况下本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本案尽量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因跨省诉讼一是诉讼成本较大,二是诉讼周期较长,即使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可能要比协商解决要多些,但委托人实际得到的赔偿金不一定比协商解决得到的赔偿金多。基于此,当事人同意作些让步与对方协商解决。 二、与对方的协商经过。本律师与当事人确定本案走协商解决之路后,本律师就与对方的负责人约定谈判的时间。对方看出我方不愿走诉讼之路,第一次谈判根本没有诚意。对方称只从出于人道的角度支付6万元的赔偿金,否则就要求我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总的赔偿金6万元除开我方的差旅费、丧葬费等,根本就没有剩余的。对方一拖就是几天,本律师看到对方是采用拖的方式逼迫我方答应对方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本律师也采取了特殊的手段,给对方施加压力。最后,该案在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清源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甘肃省武威市**建筑公司和汤**全额承担我方的所有开支、丧葬费后,另一次支付我方赔偿金15万元。 三、办案心得:律师办案,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才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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