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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法律关系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
地役权未经登记的,一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法律关系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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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张某通过约定在张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修建了一条道路,没有办理登记,此时你享有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准确的含义是,当义务人发生变动的时候,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该地役权存在的,权利人不能对抗受让人。如果张某在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给赵某时赵某不知该地役权存在的,即为善意第三人,其可以拒绝你在他的土地上通行,如果赵某是知情的,则不得拒绝你在他的土地上通行,具体情况还需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赵某当时在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是否知情。
民法典规定,物权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未登记的物权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就是房屋或其他需要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被第三人善意占有之后,不得已合同等非登记的权属证明要求第三人返还或制止善意第三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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