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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共有房产中一人的出售问题

2024-11-10
共有房屋买卖合同中,若未经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则房屋出卖行为为无效。若其他共有人的共有权受到侵害,则他们可以要求第三人归还房屋,或者向处分人请求赔偿。对于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行为,需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可以另有约定。 如果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则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需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可以另有约定。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如果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所有权人未能尽到必要的登记或交付等义务,则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则可以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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